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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怀疑婚生子女不是自己的,女方拒绝亲子鉴定。谁应该承担不良后果?

发布时间:2024-09-19 人气:10149

来源:山东高发

鲁案[2022] 333号

离婚后,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

带走了其中一个孩子做亲子鉴定。

证明了他的猜测。

这个人向法院上诉要求赔偿。

女方不认可男方做出的鉴定。

但拒绝再次配合鉴定。

法官会怎么说?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基本事实

小帅(男)与小美(女)原是夫妻,小美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小帅对第二个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产生了怀疑。其中,女孩的血型与两人都不匹配,男孩是自己带领去医疗机构做的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孩子与他没有亲生亲子关系。小帅将小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她与两个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小美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返还抚养费40余万元。

法庭审判

法院认为,小帅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

一、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依法应予支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控制证据,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对控制人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两个孩子随小美生活,小美不认可小帅单方面做出的亲子鉴定报告。她认为应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亲子鉴定,确定是否有生物亲子鉴定,但她明确拒绝配合鉴定。应认定鉴定结果对小美不利,故推定原告与两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鉴定。另外,从小帅(O型)、小美(A型)和女孩(AB型)的血型来看,按照一般医学常识,小帅不可能和女孩发生亲子关系。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帅要求从法律上确认其与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请求。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美与小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两个子女,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对小帅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民法》第1091条、第1183条的规定,小美应当向小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小美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小帅的心理健康,以及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考虑到2019年某市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已达45360.00元,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小美向小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三。关于赡养费。首先,两个孩子不是小帅的婚生子女,小帅没有抚养他们的法律义务;其次,小美向小帅隐瞒了两个孩子的真实出生事实,导致小帅误以为是自己的孩子来抚养,导致自己的财产减少,利益受损;最后,小美对自己的两个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小帅抚养其两个子女的行为减少了小美应承担的抚养费用,应视为小美财产的负增加,小美获得了不当利益。因此,小美构成《民法》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情形,小帅有权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有权要求小美返还相应的赡养费。

关于赡养费返还的金额。根据小帅抚养两个孩子的年限,按照2019年某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的金额为200482.50元,小美应当返还给小帅。

综上,法院判决:1。确认小帅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2.小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小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小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小帅抚养费人民币200482.50元;3.驳回小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的陈述

本案中妨碍证明的法律适用。妨害证明又称妨碍证明或妨碍证明,是指无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故意阻碍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官证明相关事实的可能性,致使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此时,在法官已经明确提示不利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仍拒绝提供或者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可见,构成妨害证明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客观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实际控制了相关证据;二是主观上持有证据的一方拒绝配合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或者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本案中小帅持有单方作出的血型证明和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小帅与二胎不存在亲子关系。小美既不认可上述证据,也不拒绝让跟随她生活的两个孩子做亲子鉴定,明显构成妨害证明,因此可以推定小帅主张的事实成立。

它是家庭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谐与否,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幸福的家庭氛围,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夫妻双方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相互忠诚和诚实的义务。当其中一方对婚姻不忠时,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刚性限制。

(文中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2条规定:“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重大过错。”

第1183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自然人特定对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控制证据,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对控制人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审理诉讼的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来源:山东高发

鲁案[2022] 333号

离婚后,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

带走了其中一个孩子做亲子鉴定。

证明了他的猜测。

这个人向法院上诉要求赔偿。

女方不认可男方做出的鉴定。

但拒绝再次配合鉴定。

法官会怎么说?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基本事实

小帅(男)与小美(女)原是夫妻,小美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小帅对第二个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产生了怀疑。其中,女孩的血型与两人都不匹配,男孩是自己带领去医疗机构做的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孩子与他没有亲生亲子关系。小帅将小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她与两个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小美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返还抚养费40余万元。

法庭审判

法院认为,小帅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

一、小帅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依法应予支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控制证据,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对控制人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两个孩子随小美生活,小美不认可小帅单方面做出的亲子鉴定报告。她认为应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亲子鉴定,确定是否有生物亲子鉴定,但她明确拒绝配合鉴定。应认定鉴定结果对小美不利,故推定原告与两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鉴定。另外,从小帅(O型)、小美(A型)和女孩(AB型)的血型来看,按照一般医学常识,小帅不可能和女孩发生亲子关系。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帅要求从法律上确认其与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请求。

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美与小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两个子女,违反公序良俗,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对小帅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民法》第1091条、第1183条的规定,小美应当向小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小美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小帅的心理健康,以及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考虑到2019年某市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已达45360.00元,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小美向小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三。关于赡养费。首先,两个孩子不是小帅的婚生子女,小帅没有抚养他们的法律义务;其次,小美向小帅隐瞒了两个孩子的真实出生事实,导致小帅误以为是自己的孩子来抚养,导致自己的财产减少,利益受损;最后,小美对自己的两个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小帅抚养其两个子女的行为减少了小美应承担的抚养费用,应视为小美财产的负增加,小美获得了不当利益。因此,小美构成《民法》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情形,小帅有权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有权要求小美返还相应的赡养费。

关于赡养费返还的金额。根据小帅抚养两个孩子的年限,按照2019年某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的金额为200482.50元,小美应当返还给小帅。

综上,法院判决:1。确认小帅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2.小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小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小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小帅抚养费人民币200482.50元;3.驳回小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的陈述

本案中妨碍证明的法律适用。妨害证明又称妨碍证明或妨碍证明,是指无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故意阻碍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官证明相关事实的可能性,致使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此时,在法官已经明确提示不利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仍拒绝提供或者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可见,构成妨害证明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客观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实际控制了相关证据;二是主观上持有证据的一方拒绝配合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或者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本案中小帅持有单方作出的血型证明和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小帅与二胎不存在亲子关系。小美既不认可上述证据,也不拒绝让跟随她生活的两个孩子做亲子鉴定,明显构成妨害证明,因此可以推定小帅主张的事实成立。

它是家庭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和谐与否,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幸福的家庭氛围,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夫妻双方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相互忠诚和诚实的义务。当其中一方对婚姻不忠时,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刚性限制。

(文中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2条规定:“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重大过错。”

第1183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自然人特定对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控制证据,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对控制人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审理诉讼的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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